2006年10月,本案的被告人陈某经被害人黄某某的介绍,在一家赌球网站投注赌博,欠下黄某1万余元的债,黄某多次逼债。2007年6月6日13时30分许,陈某携带一黑色挎包至本市福田区皇岗村某茶餐厅包房和黄某(男,36岁)见面,商谈债务纠纷。二人越谈越崩,气氛剑拔弩张,陈某随手从挎包中掏出事先准备好的猎枪对着黄某的头部发射,击中黄某的头部,黄某拿起包房内的一把椅子自卫,陈某又掏出一把手枪发射,黄某和听到枪声赶到包房的茶餐厅员工合力将陈某死死按住,夺下手中枪并报警。公安民警后赶至案发现场将陈某抓获,并从其携带的挎包中缴获二十发猎枪子弹、两个自制爆炸装置、一把匕首等危险物品。
经鉴定,黄某所受损伤为轻伤;陈某携带的一把仿“六四”式手枪、一把猎枪均能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;两个爆炸装置安装有黑色火药、雷管、铁钉等,具有较强的爆炸威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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