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2月22日晚上20时许,被害人翟某某、董某某等人来到福田区皇岗村食街某的士高喝酒,因消费打折问题和的士高工作人员发生争吵。被害人翟某某等人遂打电话纠集二十多人到该的士高楼下停车场,并准备一只自制火药枪和一批钢水管、砍刀意图殴斗。的士高的保安员许某某、李某等人也纠集十多人至的士高。曾在该的士高任职的耿某某(已判决)得知后随即召集任某某(已判决)、被告人闫某到场准备与被害人翟某某等人殴斗。
当晚21时许,耿某某、胡某某(已判决)等人向被告人闫某、任某某等人分发避弹衣、刀具、钢管等工具与手持手枪、刀具的被害人翟某某、董某某等人对峙,并安排被告人闫某等人列队向被害人翟某某一方压进,双方随即发生殴斗。被害人翟某某被当场砍死,双方均有多人受伤。被告人闫某在案发后逃离深圳并辗转来到杭州,因与人发生争执被带至派出所。公安人员经过比对发现闫某是深圳公安通缉的网上追逃人员,遂将其抓获。
检察官认为,与一般故意伤害案不同的是,聚众斗殴不仅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利,而且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,造成公众心理恐慌,应当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予以严惩。
| 相关热词搜索 |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