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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
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不详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4-30
中华硕博网(http://www.china-b.com)全球500所高校指定报名中心--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

(1995年2月25日国家体委发布)

  李鹏总理在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的《政府工作报告》中指出:“体育工作要坚持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,把发展群众体育 ,推行全民健身计划,普遍增强国民体质作为重点”。这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,标志着我国全民健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。尤其 是自今年5月1日起,在全国正式实施每周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,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关心和爱护,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 以来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。随着新工时制度的施行,广大人民群众闹暇时间的增加,将带来生活方式的变化,也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 创造了良好的条件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,积极发挥体育的多元化功能,使体育健身活动成为人们休闲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 。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,推行全民健身计划,切实为开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和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,以适应人民群众日益 增长的强身健体的愿望和要求,达到增强国民体质的根本目的,现就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  一、此项工作是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保证之一,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,有计划、有组织、有步骤地将公共体 育场馆尽快全部向群众开放。充分利用现有公共体育场馆开展形式多样、健康文明的体育活动,吸引更多的人参加体育锻炼,以掀起群众性体 育健身热潮。
  二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此项工作,逐步探索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群众体育社会化的新路子,在搞好社会效益的前提下, 现有公共体育场馆原则上应免费向群众开放。体育场馆及设施可实行有偿服务,同时开展一些配套的经营性服务活动,以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参 加体育健身活动。
  三、加强科学化管理,不断提高现有体育场馆的使用率,改善现有设备,制定出适合不同层次、不同人群消费水平的体育健身管理办法; 使之尽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体育健身的需求。
  四、公共体育场馆要采取有效措施,为残疾人、儿童和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。所有向群众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对在校大 、中、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以及残疾人、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均应提供优惠服务。
  五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体育场馆的体育运动功能,影响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,坚决制止非 法侵占体育场馆的行为,已被占用的要限期退还。
  六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开放公共体育场馆方面要率先垂范,做出榜样。所有体育运动训练单位的专用体育场馆在保证专业运动员训练的 前提下,亦应创造条件向群众开放。其他行业、系统所属体育场馆的管理,可参照本通知具体执行。
  七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组织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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